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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关于管理者兼职问题的规定
2017年8月25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关于兼职问题规定有什么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关于兼职问题有一下两点区别:
第一,前者的审批机关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后者是股东(大)会。
第二,前者关于兼职的规定较为严格,为:“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后者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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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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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zgslvshi.com/art/view.asp?id=890951418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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