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有限责任
文章列表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2015年1月7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税发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答应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决议的格式是怎样
  • 2.公司股权转让需提哪些资料 因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 3.依法撤销股东不合理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4.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合伙人占据店铺转让费用
  • 5.出资人代表的返还出资请求权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