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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财产

2014年11月16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有限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财产
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条款被认定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约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分公司财产条款的效力不影响转让股权部分的效力的,转让股权的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处分公司财产的受让方应将其所获得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专有权返还给公司,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而转让方也应该将处分公司财产所获得之金钱返还给受让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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