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有限责任
文章列表

哪些国有独资公司经授权可以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

2014年8月15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表现在它突破了旧有的企业行使经营权的框框,使之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按照两权分离的一般理论,即所有梳和经营权相分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经营者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称之为经营权。显然,国有独资公司并非其财产的所有者,也不能行使所有者的权利。但是,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大型国有独资公司符合一定的条件,则可以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其条件有二:一是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即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公司章程和具体的规章制度、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行之有效的决策系统和管理方法;连续多年盈利,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缴纳税款后仍有较多可分配利润等等。二是经国务院授权。即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经国务院的授权,方可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不得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决议的格式是怎样
  • 2.公司股权转让需提哪些资料 因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 3.依法撤销股东不合理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4.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合伙人占据店铺转让费用
  • 5.出资人代表的返还出资请求权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