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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评估
2013年9月8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评估 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价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作价的原则是接近实际价值,即不得估价过高或者估价过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公司成立前的的设立登记阶段,如果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等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责令股东加以补足,否则不能进行登记。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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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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