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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 公司并购中有哪些债务风险

2023年9月16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段俊锋,广西桂林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

  核心内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是什么非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主要包括递交意向书、调查、董事会批准、政府部门的批准、谈判、收购决议、交换合同、声明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非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程序:


  1、递交意向书。


  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种方式,卖主能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


  2、调查。


  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独立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3、董事会批准。


  如果一项收购由一家独立公司或由一家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实施,通常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批准。如果收购方或被收购方是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


  4、政府部门的批准。


  一般地,各国都有反垄断法,故大型收购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5、谈判。


  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一般地,谈判应紧扣一个经过仔细计划过的时间表。


  6、收购决议。


  收购决议要根据谈判达成的原则制定且要经过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7、交换合同。


  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都必须作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购买方就成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






公司并购中有哪些债务风险

  在公司并购业务中特别是单纯的买壳上市业务中,对于目标公司债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整个重组中的重中之重,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使收购方被套其中,难以自拔。因此,收购方必须做好债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一、收购方应进行细致的审慎调查

  买壳上市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一些仅具;壳;价值的ST类公司,往往存在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对外债务及对外担保数量较多等问题,在债务重组前或者至少在签订收购协议前,聘请法律、投资银行等专业人士对目标公司进行详尽的审慎调查极为必要。如重组方能够在债务重组前介入目标公司的重组工作,则应在了解其负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调查清楚每一笔大额的主债务的金额、债权人、担保情况、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产生的背景和原因、贷款资金的真实去向、有无关联交易等等真实信息。通过审慎调查,不仅可以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负债情况,更为重要的是为下步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可以针对不同的债务设计不同的债务剥离或重组的方式。如重组方介入目标公司较晚,则在签订收购协议前,不仅应就前述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更要对其包括债务剥离在内的债务重组协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保证其合法有效,以免后患。

  二、确保债务剥离协议的有效性

  在重组过程中进行具体的债务剥离是公司并购业务中债务风险防范的主要途径。重组完成后,因重组过程中相关行为的有效性或合法性问题引起纠纷乃至诉讼的案例已屡见不鲜。特别是债务剥离行为,不仅涉及的各方主体数量众多、关系复杂,而且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金融法、担保法、税法等民商事领域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众多的上市公司监管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债务剥离协议的无效或可撤销,进而使重组方陷入骑虎难下、欲罢不能的窘境。就几种主要的债务剥离途径而言,保证债务剥离协议的有效性需把握如下几个要点:

  1、债务剥离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依据合同法,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该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2、有的债务不可剥离。有的债务专属于债务人,不可转移,否则无效。实践中,此类债务多数表现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负债,如税收之债。对政府部门的负债需具体分析,有的债务之债权人虽为政府部门,但在法律上应定性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类债务可以转移。如很多地方政府为扶持本地上市公司,而以政府财政部门的名义对上市公司给予资金支持所形成的负债。有的债务如税收之债,近年来虽有学者认为可以移转,但普遍的观点认为此类债务实际上系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产生的,其在法律上应受公法的管辖,具有专属性,作为当事人无权将其转移出去。对于此类债务,我们不可直接将其转移出上市公司,只能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达到债务重组的目的。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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