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改制重组
文章列表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问题指南》

2014年2月15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企业,预留,改制,支付,进行,净资产
  一、中央企业应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联合批复文件精神,逐个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所利用的三类资产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证明文件,并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司并购重组新规的内容 甘肃出台国有企业改革新政
  • 2.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是改制吗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有哪些,怎么解决
  • 3.什么是并购重组,并购和重组有什么区别 资产重组的定义及方式分别是什么
  • 4.公司变更企业改制的方式和主要形式有哪些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方式
  • 5.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