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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注意防范主体变更的不当利用及法律风险
2013年9月23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合同都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施所规定的行为来履行的,称之为亲自履行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体。但是,由于商业活动变动的频繁,履行合同的主体
变更
是常见的。若交易对方恶意
利用
主体
变更
,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1)合同转让的主体
变更
法律风险。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声称自己无法履约,向对方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从而导致将合同义务交由一个履约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履行,将产生
法律
风险
。
(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体
变更
法律风险。当公司分立或合并时,主体必然发生
变更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易对方发生分立时,通常情况都会确定分立后的一个公司负责履行特定合同,这种时候对方要求企业签订特定的确认书,将直接导致实际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变化。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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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zgslvshi.com/art/view.asp?id=76502940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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