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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保密协议

2018年4月11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尽职调查保密协议
   尽职调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就可能与甲方公司或其股东进行股权交易的考虑相联系,向甲方索要相关文件、信息,以便乙方对甲方做出具体评价。甲乙双方就尽职调查阶段的保密职责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保密责任的范围:
  作为甲方提供此类信息的条件,包括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数据、报告、说明、预测及记录,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统称为“评价资料”;乙方同意有责任保证“评价资料”不会被用以伤害合作利益,乙方同意评价资料将会被独立用于上述目的;乙方对“评价资料”的保密责任不包括如下信息:
  (1)、这些信息以经或变得适于公布;(2)、这些信息以经或变得在乙方而言是不可信赖的信息来源上;(3)、或者在被提供之前这些信息乙方已经拥有;(4)、或者这些信息由乙方独立获得。
  2、保密责任的期限:
  乙方同意此类信息将由乙方及乙方的顾问保持秘密5年。
  (1)、假如任何此类信息可能会被披露给乙方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及顾问代表,他们因为要评价甲乙方之间可能的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类信息,乙方应通知其这些信息的秘密实质,并由乙方指导秘密处理此类信息,并假设在该协议下与乙方负有同样的责任;(2)、任何此类信息的披露可能在甲方的书面同意下才能进行,乙方要对其代理人或雇员破坏协议而负责。
  3、如果最终不能达成交易,乙方要迅速返还给甲方所有包含或反映有关评价资料信息的书面资料,不保留整个文件或其部分内容的任何复印件、摘录或其他任何复制品。所有文件、备忘录、注释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文字、资料,凡是包含评价资料的信息,不论是乙方准备的还是乙方的顾问准备的,都要销毁,而这种销毁必须对甲方有文字签证,并由权威职员监督销毁。
  4、甲方努力提供甲方所知的有关乙方调查目的所需的评价资料信息,并对评价资料的准确性作出承诺。甲方同意对乙方从评价资料中推论得出的结论承担责任。
  5、甲方在履行其权力和特权时,不存在放弃其权力或只能部分履行权力,从而阻止其更深入地履行权力和特权的因素。
  6、本协议受中国法律制约,其结构及其生效与该法律要求相一致。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项目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保密项目:
  项目组成员: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________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
  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2、经营信息:
  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3、其他事项: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
  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5、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6、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7、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
  第三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5000  元的违约罚款;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款所列。
  3、本条第2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________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1套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A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1%作为损失赔偿额;
  c、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d、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
  
  本协议于2000年月 日由
  1,[披露方](以下称“披露方”)和
  2,[接受方](以下称“接受方”)签订,
  披露方和接受方以下共称为“双方”
  
  简述
  a.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 ]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    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i)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ii)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iii)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产权资料,以及(iv)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2.    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资料,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i)已经或正在变成(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代理、咨询单位或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或者(ii)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或者(iii)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或者(iv)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接受方可以应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
  3.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4.    接受方理解本协议(i)并不要求披露任何产权资料或者(ii)并不需要披露方进行任何交易或发生任何关系。
  5.    接受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或其顾问的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个主管、官员、雇员、代理或顾问现在或将来均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证,并且现在或将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接受方应自己负责评估该产权资料。
  6.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7.    本协议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个国家,则为其总部所在地)(“地域”)。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
  
  
  
  [披露方]                       [接受方]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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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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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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