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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2018年3月21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1903年,清朝政府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鼓励集股创办公司,该章程于1907年又进行了修订。1903年,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计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交的公司法。宣统二年(1910年),清农工商部对原《公司律》加以修订,定名为《商律草案》,其中公司律334条,未及议决,清朝灭亡。
辛亥革命后,只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计251条,于1914年9月1日施行。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公司法》,计233条,于1931年7月1日施行。
1946年,对原《公司法》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增列了有限公司。此后,台湾对该法进行多次修改,至1970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是台湾现行公司法,计9章4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私营企业比重很大,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三种组织方式,即独资、合伙和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的五种具体组织方式,即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1951年3月30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其中对各类公司的组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私合营过程开始后,政务院于1954年9月2日通过了《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股份、经营管理、盈余分配、董事会和股东会议、领导关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这一时期的公私合营企业采取的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之后,中国的经济关系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没有比较规范的公司立法。
十年动乱结束后,经济逐步恢复,专业化协作和经济联合有了发展,公司也多了起来。《公司法》颁布前。这期间关于公司的专门法规并不多,1985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公司开办、申请登记、合并、分立、修改章程、歇业等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作了规定,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废止。
以后为配合公司清理整顿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十多年来,公司的发展也很不规范,公司甚至成为随意使用的企业名称,这都与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公司法有极大的关系。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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