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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2018年1月10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公司法解读: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解读】本条是对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可以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但是必须符合三点要求:
一是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二是首次出资额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人民币;
三是其余部分出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缴清,但投资公司可在5年缴足。
二、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但就注意其他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拍卖法等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三、责任:
一是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的,除必须足额缴纳外,对其他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章程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立以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该责任。
三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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