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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可能造成对同一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2017年8月6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明确了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一个投资主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同时也可能带来对同一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此基础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此时,如果投资主体是自然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者应就税后分配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对公司分配利润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可能会对经济活动产生一系列扭曲:

   1、公司分配利润需要两次缴税,而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只需由独立经营者或合伙人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负重于非公司,前者的税后收益少于后者,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选择,导致公司与非公司经营方式的扭曲;

   2、公司保留利润只缴一次税,而分配利润要缴两次税,前者税较轻,使得公司不愿分配利润,导致企业股利与保留利润的扭曲;

   3、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利息可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能,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公司以举债而不是发行股票的方式筹措资金,导致借债与募股融资方式的扭曲。

   为了减少经济性双重征税带来的负效应,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采取分率制或归集结抵免制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双重征税问题。而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将不可避免。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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