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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不明

2017年6月27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数百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不明 吴晓灵倡立特例法 2004年04月07日 08:24 21世纪经济报道


  金融混业经营,已经不是“要”与“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推进的问题。
  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金融时报》上发表《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现实》一文。吴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因此须尽快把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提上日程。在此,作者用综合经营一词回避了混业经营的说法。
   

  几乎同一时间,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撰写了《金融控股公司:重写金融版图》的文章,与吴晓灵的观点不谋而合。
  金融控股公司该如何规范?记者致电央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陈表示,相关的立法工作“还处在研究阶段”。而央行另一位参与金融控股研究的人士告诉记者,“立法可能还要过一段时间”。
  虽然一切还在酝酿当中,但监管层对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混业经营已经给予了空前的关注。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调研工作表明,监管层对此的关注并不是空穴来风。
  “国内已经有很多集团在实施金融控股公司计划,虽然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但不在少数。”参与调研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陈道富说。
  陈介绍,自从2002年金融研究所成立以来,所长夏斌就牵头展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调研。两年多来,调研小组探访过尽可能多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和企业,掌握了详实的素材。目前这些材料正在结集成文,准备年内形成正式的报告。
  先天的脆弱性
  在夏斌已完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研究中提到,如果包括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那么估计全国有不下两三百家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这股热潮,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教授认为是必然的趋势。他认为这是满足金融多元化服务的需求,也是入世后提升国内金融业竞争力的需要,更是金融机构寻找新的赢利模式的一种尝试。
  但令吴晓求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学界所认可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根据以上定义,目前只有中信、平安、光大集团在股权安排上达到了要求,而绝大多数金融控股公司离这个标准还有一段距离。
  纳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范围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由政策性或历史性原因形成的、由金融机构控股的公司,如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控股了多家金融机构,建设银行控股了中金公司,以及中信、平安、光大等;另一类是工商企业集团借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以及证券业和信托业的发展之机,参股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集团,如海尔、德隆、新希望、东方、山东电力集团等。
  不过,调研发现,由工商企业集团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先天上具有三个“脆弱性”。一拥有银行、信托、保险的金融控股集团较少,而拥有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集团较多;二对金融机构的股权基本上达不到控股,甚至达不到相对控股;三对金融资源的整合能力几乎为零。
  形成这些缺陷的原因,金融研究所的专家们认为有两个。首先,国内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不同金融产品的整合受到了限制;其次,目前综合经营的金融公司还处在初级阶段,同一金融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间资金与业务严格分离,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还停留在股权联系上,在业务上的合作基本没有。
  这些现状的造成,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无关联。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都对企业的投资规模和入股商业银行的比例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工商企业集团成主流
  调研结果表明,由工商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公司正逐步占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流,并在更多企业的“加盟”下队伍继续壮大。
  这主要是归功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本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也几乎没有限制。另一方面,城商行、农信社等增资扩股的需求也为产业集团涉足金融界提供了绝好的机会。
  不过,对于工商企业集团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流的现象,不少专家提出了担心和置疑。吴晓求指出,由于缺少对工商企业集团的专业监管,它们的隐性风险比较大。另外,对这类产业集团的界定也尚有争议。“有些企业集团只是参股了金融机构,或者并没有将金融作为主业,这样的集团能不能说是金融控股集团是个问题,准确是说只能算是企业集团。”吴说。
  在吴晓求看来,中国理想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该由金融机构作为主体,并且应该成为未来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方向。
  这个看法与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文章中的观点一致。
  吴晓灵认为,由纯粹的投资公司或者非金融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未必是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的良好模式,而应当由金融机构来组建。作出这个判断的理由是,实业集团对金融的投资会更多地考虑实业本身的便利而忽视金融业综合发展的互补优势;没有经营业务的纯投资公司在协调所投资的各金融服务时可能会缺少一种市场感觉。
  但问题也由此产生。现时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投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少数通过的案例也只是特案特批。好在监管层在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中,对金融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想象空间。
  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对于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进行严格控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来自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是,在证券资产缩水、银行不良贷款高居不下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对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能力令人担忧;而来自监管的原因是,当前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专门立法,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果将是一个重大考验。
  监管“待岗”
  可以说,一切的缓行都来自对风险的担心。
  “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风险莫过于制度风险,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陈道富说。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主要是以行业为主线建立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且每一部法律都有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与其对应。在这种分业状态下,行业之间的联系、协调考虑得较少,基本没有促使不同行业法律和监管一致及防止套利行为的规定。
  具体而言,对股东资格与对外股权投资限制上缺乏整体考虑,没有将因相互持股而可能导致的监管套利纳入立法考虑之中。于是,造成相关规定较为模糊,有些领域还是空白,只能由监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不同行业开展相同业务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受到的监管宽严程度也不同。例如委托理财产品,如果由信托公司开展,则依据《信托法》,资金信托还必须满足最多200份合约与最低5万元投资额的限制;如果由证券公司开展,则依据《证券法》不受投资额的制约;而商业银行开展的委托贷款则由《商业银行法》规范;保险公司开展的投资分红保险由《保险法》规范。
  此外,尚未在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实质性的防火墙制度。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空白,央行高层深感迫切。吴晓灵在近期发表的文章中称,“鉴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要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因此可考虑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
  其实早在半年前,监管层已经展开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前期工作。
  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将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但主监管制在确定监管规则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另一个难题——如何协调三大监管机构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问题。而对于一些难以界定行业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职责的划分也是一个难题。
  .记者手记. 热望金融控股
  对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热望,众多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从未降过温。
  2003年,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公司提出三年内打造金融控股公司,浙江国信控股公司已经捷足先登实现对浙江商业银行的控股,而上海国际集团公司更是早在三年前就提出打造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规划并在逐步落实。消息人士称,这些大动作的背后都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鼎力支持。
  不仅“国字号”的地方企业集团,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在跃跃欲试。
  “如果准许,哪个券商都不会放弃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会。”一位证券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一些券商已经着手准备,但不便透露具体的名称。
  在今年2月举行的“中国保险业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宪章表示,中国人寿集团将密切关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集团建设成拥有保险业、金融服务业和保险关联产业三大产业集群的现代保险与金融服务集团。
  巧合的是,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总经理唐运祥在今年“两会”上亦表达了对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的赞成。鉴于保险资金还不能投入银行、证券公司等现实,唐运祥建议逐步允许保险公司实现综合经营,允许推出保险证券化的产品,并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充实保险公司的创业资本。
  在综合经营方面,平安保险集团已经先行一步。
  今年3月,平安银行(原福建亚洲银行)悄然开业,由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与汇丰银行各持股73%和27%。新银行的挂牌使保险公司控股银行有了先例,标志着平安金融控股架构基本成型。业内人士分析,平安银行成立后将着重在银保合作上有所加强。
  而对于银保合作的甜头,太平人寿与工商银行已经初尝“甘醴”。
  2003年,太平人寿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为24亿元,占该公司去年总保费收入的77%。
  同时,工商银行在香港的子公司工银亚洲于2002年收购了中保集团所持的太平保险24.9%的股权。通过代理太平人寿的银行保险产品,工行不仅获得了代理费,还通过工银亚洲获得了太平人寿的利润分红。
  本报记者 杜艳 上海报道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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