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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
2017年6月4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资双方应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不能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朋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想解酴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不是所有客观情况的变更均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一般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单方解除劳动合蚓的,就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者不愿继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须按经济补偿金两倍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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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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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zgslvshi.com/art/view.asp?id=88360726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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