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兼并收购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文书税收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兼并收购
品牌运作
股份公司
公司案例
公司变更
投资融资
增资减资
改制重组
行业动态
有限责任
债券发行
文书税收
文章列表
税务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2016年10月16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税务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zgslvshi.com/art/view.asp?id=86372984355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增值税留抵税额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动产拍卖成交,所有权如何转移
2.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具体包括了哪些 税务机关检查假发票如何鉴别发票本身造假
3.最新股东会决议范本 外商合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税务登记 分公司税务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5.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手机:13907832555
电话:13907832555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Q Q:
联系我们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