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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雇用员工劳动合同书

2016年4月17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以下提供的是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的劳动合同书范本:
  个体工商户雇用员工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不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应依法支付加玫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 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 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  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  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
  第十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 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 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提供的是个体工商户雇用员工劳动合同书。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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