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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和库存股制度研究(三)

2015年10月8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六、库存股制度研究

  库存股,亦称库藏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的,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可见,库存股往往产生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之时,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已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

  (一)实行库存股制度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公司管理者有效地实现负债与权益股本之间的平衡,降低融资成本。允许公司购回股份后不将其注消而以库存股形式存在,可以提高公司管理其资产的能力。当负债融资成本低于股本融资成本时,则通过购回股份减少股本在整个资产中所在的比例而适当增加负债,可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当公司的资本负债比例接近或超过公司的合理比例时,公司以相对较快的速度出售库存股,可降低资产负债率,从而能承担更多的负债;尤其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在短期内快速增加负债比例可降低融资成本。因而,如果公司能在管理负债与权益股本之间取得妥善的平衡,公司便能在整个业务周期中降低其平均资金成本。

  2.为公司在融资方面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库存股也可以视作是一种融资工具,如允许公司库存一部分股票,无疑对公司在融资时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相对于配股和增发新股而言,出售库存股可能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资金,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配股和增发新股的价格会低于市价并且要向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一大笔费用,而在市场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分批小量地以十足的市价出售库存股时,可一举两得。

  3.为公司提供一个可为长线股东提高投资回报率的机会。库存股的价值与公司持有的其他资产一样会有升有跌。当公司股票价值被市场严重低估时,或当公司认为投资于本身股份的回报会高于投资于其他商业项目时,公司以市价买入股票并在日后有利的时机以较高的价格将股份再出售,可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从而提高了公司的长线投资价值。

  4.有利于员工及管理层持股计划的实施。在国外,库存股是公司向员工及管理层发放股份时或实行股票期权时最重要的股票来源,而缺乏股份来源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推行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计划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如果我国允许库存股存在,则该问题迎刃而解。

  5.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的稳定。在证券交易市场受到非经济因素影响时,为避免公司因其财务或债务以外因素对公司的信用及股票权益产生的重大影响,公司通过适当地买回自己的股票可以稳定股价。当然,如果不是非经济因素而是由于公司业绩下滑或市场自然反映时,不应以增加库存股的方式来调节股价。

  (二)实行库存股制度的负面影响

  1.增加市场操纵的风险。如果允许公司持有库存股份,公司有可能出于寻求短线利润而制造虚假成交量或操纵公司股价,当这种手法推而广之,将大大增加市场风险。此外,由于公司可以方便地调节自己的股本规模,从而影响了公司股价。

  2.增加了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当公司的董事试图利用股份购回及再出售机制来操控公司股价时,或当公司出于正当目的进行重大库存股运作前,公司董事个人或其他内幕人员可能通过事先采取行动而从中获利。

  3.可能会虚假地增加股票价值,从而支持公司的其他活动。比如,公司通过缩小股本规模而提高每股收益或其他业绩比率,营造与其业绩不符的表象,使人以为其股份有价值。再如,在股份全流通的情况下,当公司以换股方式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通过的购回及再出售等人为方式支持股价,可增加其在股票市价交换比率的谈判中的优势,从而降低其收购成本。

  4.回避优先购买权。配股由老股东购买,增发新股时老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而出售库存股时老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因而库存股的再出售可能被利用为回避优先购买权的方法。

  可见,库存股份并非“灵丹妙药”,当允许公司存在库存股时,必须健全相关制度,避免库存股制度遭滥用或将被滥用的机会降至最低。

  (三)实施库存股的法律问题

  1.国外的法律规定

  美国:公司可撤消购回股份的注册及将股份注销,或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期间一般没有资格领取股息,亦没有表决权。这些股份可以用作红股、雇员股份计划或在收购时使用,但却不可再出售予公众,除非有关股份已按《1933年美国证券法》注册,或是按照该法案的豁免条款出售,例如是属于受该法例监管的私人配售,当中获配售人在出售股份方面通常会受到限制。公司将有关股份再出售时,无论获利与否,均需当做储备处理,而不是将其计算进损益表内。计算以每股作为单位的比率时,亦会摒除这些股份。美国对于公司可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并没有任何限制。

  德国:《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认购自己的股份,子公司也不得认购其母公司的股份,只有在下列6种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获得自己的股份:避免重大损失时;保护某些小股东的利益;向公司雇员提供股份;免费获得的股份;通过合并方式取得的股份,公司需要减少股本。并规定公司自有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对库存股的权利也加以限制,即没有表决权。

  英国:凡购回股份必须予以注销,从而使公司已发行股本额下降,但法定股本额不会受到影响。1998年5月,英国贸易及工业部发出咨询文件,建议修改法例,允许公司购买及持有不超过10%的已发行股本,作日后再出售之用。目前,英国在这一方面的态度已有所放宽。

  日本:1994年以前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一直持否定态度,但在1994年4月通过公布“修正商法及有限公司法之一部分法律”,放宽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增订公司可以为员工持股的目的等原因,取得自己的股份;同时又为防止放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衍生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弊端,日本证券交易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正。

  其他:在欧洲除德国以外,有数个国家允许公司以库存股方式持有股份。欧洲经济共同体《公司法第二号令》就允许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的国家订出规定。当中主要规定公司只可购买已全部缴付股款的股份、收购的款项必须来自可分发的利润、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额的10%、有关股份将暂时没有表决权,以及假如有关股份在帐目上被当作资产反映出来,则公司需拨出一笔相等数额的不可分发的储备作为负债。

  2.香港的做法

  香港的做法与英国的基本相同,即凡购回股份必须予以注销,使公司已发行股本额下降,但法定股本额则不受影响。1998年11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向社会发布了“库存股份咨询文件”,围绕着库存股实施的必要性、监管架构、有关规则等问题广泛咨询社会意见,但目前香港并没有实行库存股制度。

  3.我国实行库存股制度的法律障碍

  我国上市公司购回股份并以库存股方式持有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公司法》不允许上市公司库存股份。《证券法》没有就股份回购及回购后的处理方法作出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注销该部分股份,目前库存股并不存在制度上的生存空间,

  (四)库存股的会计处理

  库存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涉及库存股的业务,只能引起股东权益的增减,而不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或带来损失。库存股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面值法和成本法。面值法,即库存股票按面值记账,当购入库存股时,视同赎回股本处理,并且以赎回股本调整股本,即取得库存股所付出的代价。当超过面值时,超过部分或者全部借记“利润分配”账户(看成出让股份的股东应得的一部分权益),或者由“股本溢价”和“利润分配”账户分摊。如果取得库存股票所付代价低于面值或设定价值时,应贷记同类股票的“股本溢价”账户(视为该类股票的缴入股本总额有所增加)。面值法主要适用于正式的资本收缩或意图减少资本,而一时又来不及办理正规的法定减资手续,或暂时还不愿办理这种手续的情况。库存股按成本计价,即按重新取得的成本入账,而不考虑原先发行价格或面值。成本法一般适用于收回的股票日后再予发行的情况。以下分别举例说明库存股的购买、销售和注销的会计处理。

  1. 购买库存股的会计处理

  (1)按面值法进行核算

  例:某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原先以每股105元发行,现以每股110元收回100000股。

  因为原先是以每股105元发行,假定发行时手续费忽略不计,则溢价收入计入了资本公积,所以购买回时要冲减这部分,其余部分属于利润的减少;因此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股票       10000000

  资本公积金-普通股     5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0

  (2)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例:某公司的股东持有200000股面值100元的普通股,公司后来以每股120元的价格重新购回100000股。

  重新购买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股票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2. 库存股再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1) 按收回成本再发行时,则将以上购买时的分录转回: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

  贷:库存股票   12000000

  (1) 按高于成本(如130元)再发行,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3000000

  贷:库存股票     12000000

  资本公积金-库存股 1000000

  (2) 按低于成本(如110元)再发行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000000

  资本公积金-库存股    1000000

  贷:库存股票      12000000

  3. 库存股注销时的会计处理

  (1)。注销库存股时应注意的问题

  a.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视收益有所增加,而应根据该类股票发行时的原值,借记“股本”账户予以冲销;

  b.在冲销“股本”账户时,若发行时有“股本溢价”,也应一并冲销。当发行股票时的原值无法辨认时,可按注销股票与发行股票的比例冲销“股本溢价”账户;

  c.有关账户冲销后,贷方金额大于借方的,可借记“利润分配”账户,借方金额大于贷方的,可贷记“股本溢价-股票注销”账户。

  (2)。会计处理

  例:设某公司将以每股110元收回的普通股1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注销,其会计处理如下:

  a.面值法

  借:普通股    10000000

  贷:库存股票   10000000

  b.成本法

  借:普通股       10000000

  资本公积金-普通股     5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0

  贷:库存股票      11000000

  4. 实行库存股的制度框架设计

  (1)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不允许留库存股,因此库存股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修订之后。

  (2)规范公司实施库存股制度的程序

  第一、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施行库存股、以及施行库存股的具体操作方案。

  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者滥用库存股制度,公司在施行库存股制度之前,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实施库存股的目的、库存股的数量、库存股的来源、库存股的使用。

  第二、中国证监会对拟实施库存股制度的公司进行严格考察,包括对其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实行。

  第三、施行库存股制度的公司必须将库存股施行计划、方法、期限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如果公司是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事先一定要公告,价格也应该合理。同时也必须及时公开有关库存股的取得、增加或减少的信息

  5. 库存股制度下的股票期权

  目前我国实行股票期权计划中存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股票的来源问题,而公司在发行时预留一些股票即库存股作为股票期权的额度是解决该问题的一种途径。

  (1)。股票期权的产生和发展

  股票期权起源于美国。股票期权是公司所有者赋予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特权,购买价格是一种优惠或锁定价,它是一种未来概念,只有经企业经营者若干年努力,使企业得到发展,每股净资产提高,股票市价上涨后期权价值才真正体现出来,从而使企业经营者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高度相关,有利于激励经营者对企业的责任心,另一方面,期权拥有者只有等企业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后行使这种权利才有意义,因而股票期权制度也成为一些企业留住人才的一种措施。

  股票期权制度进入中国还是近几年的事。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引入这种机制,如国有企业中的联想、方正都正在实行这种制度,目前财政部以联通等6家企业作为试点推行股票期权制。而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股票期权在国内逐渐盛行。在com公司里,除了企业主要经营者之外,一般的员工只要在公司里工作过一定时间,并被确认工作合格,都可以得到股票期权。当然除了四大门户网站之外,员工们拿到的是还没有上市的公司的股票期权。

  (2)。股票期权的作用

  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具体如下:

  第一、协调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确保利益一致。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产生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目标不一致的问题。所有者希望企业保值增值,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经营者由于不具有产权,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因此,他更关心的是自己的报酬、闲暇以及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股票期权通过让经营者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者成为准资产所有者,协调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不一致的矛盾,使经营者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高度相关,从而从产权上激励其对企业高度关心和负责。

  第二、能充分发挥经营者才能,使他无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所有者常采取许诺经营者高薪的办法以激励其发挥经营才能,但是,如果经营者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不高度相关,那么,即使再高的报酬,也不会对经营者形成激励作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不仅在于提供高额报酬,更重要的是这种高额报酬属于一种未来概念,即经营者只有通过自身努力使企业得到足够发展后才能获得这种权利并获得收益。因此,股票期权把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利于经营者充分发挥自身才能。

  第三、有利于招募和挽留人才。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概念,期权拥有者只有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等企业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区间后才会选择这种权利。也就是说,在未来的若干年内,经营者是不会轻易放弃这种权利而另谋高就的。正因为期权是未来概念,在短时期内,不会因为经营者收入高而引起非经营者的不平,它还有利于使更多的人为成为经营者而不断努力。

  (3)。期权股票的股票来源

  授予股票期权的来源有三个:

  第一、公司的留存股票。美国高科技公司在成立时都留有相当数量的股票,这部分股票即形成留存股票(treasury stock),成为日后实施股票期权时股票的主要来源。

  第二、增发新股。如果公司发展很快。原有的留存股票不足以满足需要,经证监会同意,部分公司可以增发新股,以解决留存股票不足的问题。例如,cisco公司是美国一家著名的高科技公司,近几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平均每个季度就要收购一家科技企业,原有的留存股票不能满足员工增长的需要,公司连续几次增发新股,以适应企业的发展。

  第三、从市场回购部分股票。公司出资到证券市场上购回部分本公司的股票放入留存帐户,用于员工的期权激励。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exercise price)有两种:一是行权价大于或等于股票现行价。这样做对上市公司而言没有多大吸引力;但对于创业板公司和未上市公司来说,虽未有价格折扣,但给予经营者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奖励仍然具有吸引力。二是行权价可以低至公平市场价格的50%,折价增加了期权的吸引力,当然这样不可避免地稀释了原有股东的股权。

  上述两种情况不同国家的做法有较大差别。在美国,根据美国税法,激励性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的行权价必须大于或等于签发时的股票市价;只有非法定的股票期权(如股票增值权(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的行权价可以低至公平市场价格的50%.行权价格之所以不同,是因为税法对它们的规定不同:激励性股票期权行权时,不需付税;而非法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时,行权价高于市场价的差价需作为普通收入纳税(《1986年国内税务法》实施后税率是15-34%)。从美国的实务来看,股票期权行权价对市价有否打折与税法是平衡的,上市公司可以各取其利。在美国,除了股票期权这一激励形式外,另外一种奖励形式就是股票所有权,如股票持有计划中,企业允许员工以一定折扣购买自身股票,美国国内税法规定,必须保证所有或大多数雇员都可参加,并且出售价格不能低于同期市场价的85%.

  从香港股票市场的情形来看,联交所的《上市规则》规定认购价不能低于股票期权授予日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香港公众公司多遵循此规定。当然,就香港上市公司实施认股期权的背景来说,首先,香港大约九成上市公司是由家族持有四分之一或以上的股权,且家族式企业所有者即为经营者的情形亦较普遍,企业对认股期权的需求并不大;其次,最需要股权奖励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在香港数量并不多,因而股票期权主要是在几家大型上市公司如汇丰银行、香港电讯等实行,推广的面并不很宽。

  (5)。实施股票期权的制度环境

  a.法律环境: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限制了公司通过发行新股以外的手段获取股票,而且公司不允许有库存股票,因此,法律上有一定的障碍。

  b.市场环境:我国证券市场还不规范,国有企业还占主导地位,上市公司的股票还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因此实施股票期权也存在一定的障碍。

  c.税收环境:目前我国对股票交易只征收印花税,对个人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施股票期权如何进行税收,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有待突破的问题。国外对于激励性的股票期权存在一系列的税收优惠,例如,在美国公司赠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纳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不必纳税。

  七。回购与库存的政策建议

  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涉及的政策面比较广泛。从我国证券市场中现行的政策看,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至少要关系到以下相关制度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从企业微观方面看,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相应的也将涉及到《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等企业微观层面上的各项管理制度。

  在我国,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与库存的现行制度背景与法律条件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份回购的条件。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公司不能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其第26条也规定:“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则未提及股份回购。从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在我国法律上允许的,但不允许公司拥有库藏股(公司回购股票且不注销,这部分股票称之为库藏股)。公司如因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予以注销,首先应考虑回购股票后,本公司的经营能力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是否会防碍本公司达到自身的经营目标,并相应地给公司和广大股东带来损失。同样,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也应该对上述问题予以充分的考虑。同时股份公司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上市公司无论因为减少资本还是因为与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都会影响到该公司的偿债能力或改变偿债对象,从而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股本结构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4条规定:“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显然后两者对公司股本结构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

  3、股份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5条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云天化此次实施的股份回购,由于回购的是第一大股东的国有法人股,因此采用协议回购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

  4、股份回购的程序。由于回购的股份会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回购还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回购,都应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另外,无论是为减少注册资本还是为合并而实施的回购,都应对公司债务作出适当的安排后才能进行。如《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定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后之日起30内,或接到通知的第1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同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对公司合并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董事会拟订合并方案;(2)股东大会在全体出席股东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议;(3)各方当事人签定合并合同;(4)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5)处理债权债务的合并事宜;(6)办理变更登记。

  5、控股股东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更明确指出“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即是“控股股东”。

  6.回购的信息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60、63条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都要求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进行公开披露。公司股票回购作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也要做出披露。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有关股份回购的法律、法规都只有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份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中没有股票库存的法律条款,因此,股票库存问题在相关法律方面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多项法律法规,是一个围绕着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回购及库存的法律法规的制度体系。这些法律法规有关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从总体原则上统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来了。因此,就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开始,围绕着股票回购与库存问题,进行比较彻底、认真的整理与调整。在进行法律法规整理与调整的同时,为了能够尽快的推出我国的股票库存制度,还必须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实,或补充相关的股票库存制度内容。

  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明确股票回购与库存是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自己股票的一种重要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发》、《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上市公司交易公司自身股票的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增加有关股票回购与库存会计处理方面的具体条款等。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补充国有股股票回购的公司财务业绩或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业绩标准,而不是现行法律中仅将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公司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的一个例外。为了防止公司在现金不充裕的或财务状况恶化时仍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以至于让债权人及中小股东蒙受损失,就必须对实行股票回购的上市公司设置必要的回购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最好是集中在公司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方面,以便广大投资者能够看到公司回购股票的可能性及其用意何在。而对于借稳定公司股价为名炒作本公司股票等内幕交易行为为目的的股票回购应该严令禁止。但对于以规范公司股本结构、提高每股从而改善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形象为目的的股票回购应该在原则上放宽政策,体现在具体法律上也必须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等。

  3、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就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方式已经列出了要约回购、公开交易方式回购等。在上市公司进行实际的股票回购中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协议回购,其他回购方式采取的还不算太多。因此建议在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进行必要的修正,对诸如在公开拍卖市场中的竞买等方式等也应该引入到具体的法规之中。同时对股票回购的方式给定比较具体操作程式,以避免在具体方式选择及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混乱。

  4、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围绕着公司股票回购和库存问题还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的配股与增发新股问题。上市公司如果在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后立即进行配股或增发新股持续融资,或为了发行新股而回购公司已有的股份,将会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和可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的不平衡,扰乱市场,分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回购与增发新股或配股融资之间,在法律法规方面应该设置一个明确的时间间隔的限定,改时间间隔大致可以在股票回购的后一个会计年度。

  5、 库存股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期股期权方案设计等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具有直接的操作意义。因此在我国有关公司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的法律法规调整与充实时,应该补充有关的公司收入分配与股票回购和库存相互关系方面的法律条款,使得围绕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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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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