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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

2015年8月16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公司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律形态,是指《公司法》所确定的公司的组织存在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的法律形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态。任何发起人设立公司,都必须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形态中,选择一种适合的。
    公司法律形态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但是对于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的设立要求,由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求进行选择。在公司形态选择中,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盲目选择的问题,会给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因资金不足盲目选择公司法律形态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对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规定了最低的资金限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
    选择不适当的公司法律形式,投资者很可能会遭遇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实践当中,为了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是转换拟设立的公司法律形式,而是选择虚假验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方式,由此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
    投资者投资资金不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除了补足资金差额外,给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注册资本金5%的罚金。
   (二)因人数不足盲目选择公司法律形态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而且,我国法律已允许股东一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金等方面,对一人公司的要求要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很多,因此,仍然有很多投资者愿意以虚拟出资人数等行为,申请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申请设立不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将面临着公司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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