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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

2015年6月1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上不记载特定权利人姓名的证券,其转让因证券交付而完成。德国民法典第1293条规定无记名证券适用有关动产质权。

质权以无记名证券为标的的,其交付质权人之后即产生设定质权的效力。无记名证券持有人若要将证券权利转让给他人,只要将证券交付他人即可,无须在证券上作任何记载,授受本身就标志着权利主体发生变化。

因此设定质权时,除以书面形式确定外,出质人以设质为目的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设质行为即为成立,此时,受让人不能行使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应推定该持有人为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若该持有人行使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而使出质人合法利益受损,该持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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