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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委托合同
2014年10月18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分为两种情况: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可不负赔偿责任,但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且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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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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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zgslvshi.com/art/view.asp?id=79928268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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