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股份公司
文章列表

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2014年7月25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司股权继承手续如何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 2.公司股份转让印花税如何计算 外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锁定期
  • 3.公司股份变更多少钱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条件是什么
  • 4.最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转让公司需要签什么协议?转让公司需要那些人同意?
  • 5.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