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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制度的完善

2014年4月18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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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制度的完善
  1.股东会决议的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出席会议股东签字。股份公司: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和召集制度。(2小点)
  a、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
  提议主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40条)。(与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召集条件相同,股份公司股东会召开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而不是1/3以上董事)
  召集和主持顺序:
  第一顺序:董事会。董事会分两种情况:1)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顺序:监事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顺序:股东。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条)注意数字
  b、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条件:(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此处规定请求召集权,但如果直接召集,需连续90天持股)(四)董事会(有限公司是1/3以上董事,与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条件相同)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七)f12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不是资本)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召开时间:2个月。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和主持顺序:
  第一顺序:董事会。同有限公司
  第二顺序:监事会。同有限公司
  第三顺序:股东。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意数字
  3.股东会会议的表决
  (1)计算方法:普通决议过半数(不包括本数),特别决议2/3以上(包括2/3)。
  (2)计算基数。
  有限公司:全体出资额。
  股份公司:出资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但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临时提案制度: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无此规定
  (1)提案主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注意没有持股时间限制。
  (2)提案时间:10.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3)通知股东时间: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提案内容要求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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