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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明示先期违约制度

2014年3月21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明示先期违约制度明示先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首先由判例法确认,对世界很多国家合同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已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均采纳了该制度。合同法第94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就是立法对明示先期违约制度的确认。作为英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首先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必然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对该制度做探讨。
  一、明示先期违约的概念、特征及其适用范围
  明示先期违约是先期违约的一种,是相对于默示先期违约而言的。
  1、明示先期违约的概念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明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明示先期违约的特征
  第一、明示先期违约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因此称“先期”违约。一般情况下,违约必须出现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届满之前,则无违约可言。先期违约恰恰弥补了这一传统违约理论的不足,例如:买方向卖方求购一批设备,用于特殊用途,11月底交货,逾期则必造成重大损失。现10月初卖方即表示不履行该协议,那么依传统违约理论,买方需等到11月底卖方实际违约方可索赔,并向他人求购该设备。但依先期违约理论,买方10月初,即发生明示先期违约之时,即可解除合同,请求赔偿,并另购设备以避免损失。无疑,在此情况下,援用先期违约制度,会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第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3、明示先期违约的适用范围
  即时清结的合同,不存在明示先期违约情形,先期违约一般发生在约定将来履行或分期履行的双务合同中①。一般认为:单务合同若非即时清结则存在明示先期违约问题,但单务合同的债权人无需履行任何义务,因此适用明示先期违约无实际意义。但值得商榷的是,单务合同并非全为实践性合同,亦有诺成性合同。
  例如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很明显,上述第2种情况下的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理应适用明示先期违约规则,例如:a公司于5月底在一次慈善大会上表示要在10月底赠1000套衣物给b孤儿院,以供孤儿过冬之用,b孤儿院表示接受。8月初a公司即表明不履行该协议,此时理应适用明示先期违约规则,解除合同,索赔,并求助于亦有赠与意向的c公司,以便让孤儿顺利过冬,避免损失。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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