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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2014年2月21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的规 定。
为防止随意发行公司债,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对 于公司债发行后再次发行公司债,需要给予一定的限制。本 条规定的限制条件是: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当前一次发行 的公司债券尚未被全部认购,或者虽被认购但尚未缴足认购 款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开始新一次的公司债券发行。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不同种类、不同单位金额、不同发行日 期、不同利息率以及不同偿还办法的公司债券在同一时期内 重叠发行,以至公司债券的滥发,从而维护公司债券的正常 发行秩序。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 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当公司对已发行的到 期公司债券不按约定偿还本息或拖延支付本息,或者公司对 外的其他债务到期仍未偿还,造成违约事实存续的情况下, 公司不得发行新的公司债券。这是因为,公司债券其特征是 偿债期限届满,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如果公司对前次所发债券到期不能支付本息或迟延支付本 息,则表明其财务状况不佳,在这种状况存续期间,限制其 发行新的公司债券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利措施之一。同 时,如果公司对所欠其他债务也存在违约情况,说明其财务 和资金状况不好,有可能对其发行公司债券的偿付能力带来 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限制该公司发行新的公司债券,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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