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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构建职工持股的平台

2014年2月20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股东人数上限的限制,职工通过持股直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于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个,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持股人数大多都会超过50个(有的甚至远远超过)。如何合理规避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便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都成立了职工持股会,而如何对待职工持股会又有三种不同的做法:1.将职工持股会隶属于工会;2.将职工持股会当作社会团体法人,要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类似与合伙组织的非法人团体。严格说来,这三种形式均存在很大的缺陷。将职工持股会隶属于工会,混淆了工会与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和职能。将职工持股会视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又面临登记障碍,因为职工持股属于一种投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明显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所要求的非营利性特征。而将职工持股会视为非法人团体,根据非法人团体的一般规则,持股职工之间对职工持股会的投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大了持股职工的风险。
    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引入信托机制,可以为职工持股提供一种较好的形式。实施的关键在于确定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一、自然人为受托人。人选一般在公司内部确定。受托人的人数,可以根据信托资产规模的大小来确定。两人以上共同受托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或根据约定分别处理信托事务,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适合于规模不大的改制企业。
    二、法人为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良好资信和相应资质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这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改制企业。
    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该法第九条还规定了信托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其中约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尤为重要。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股权,受托人用所接受的信托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去认购公司股份,取得相应的股权,并分别记入不同委托人名下。在公司运行过程中,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所得收益归委托人。双方按信托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行事。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委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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