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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的制度选择范围和选择能力
2013年11月13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股份不公开发行也没有股份公开交易市场、管理层与主要股东密切关联,所以有限公司的控制安排和内部纠纷解决应当更多需要交由公司决定。
针对这些制度需要,新公司法把更多的自由交给有限公司自己处理。如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经理,而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经理,据此规定,公司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不设经理。
另外,公司经理的职权及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可以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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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zgslvshi.com/art/view.asp?id=76952380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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