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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

2013年9月27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根据偿还期限的不同,债券可分为长期债券、短期债券和中期债券。一般说来,偿还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偿还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债券;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10年以下(包括10年)的为中期债券。
  我国国债的期限划分与上述标准相同,但我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与上述标准有所不同。我国短期企业债券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中期企业债券,偿还期限在5年以上的为长期企业债券。
  短期债券的发行者主要是工商企业和政府,金融机构中的银行因为以吸收存款作为自己的主要资金来源,并且很大一部分存款的期限是1年以下,所以较少发行短期债券。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大多是为了筹集临时性周转资金。在我国,这种短期债券的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和9个月。1988年,我国企业开始发行短期债券,截至1996年底,企业通过发行短期债券共筹资1055.08亿元。
  政府发行短期债券多是为了平衡预算开支。美国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分为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四种。我国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较少。
  中长期债券的发行者主要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我国政府发行的债券主要是中期债券,集中在3~5年这段期限。1996年,我国政府开始发行期限为10年的长期债券。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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