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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销售--剖析连锁销售营销模式

2013年7月30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yzgslvshi.com/
  什么是连锁销售?连锁销售的起源:
  连锁销售起源于1859年的美国。由哈佛大学的犹太藉人所创立。起初销售的为茶叶。隐蔽运行19年后才逐渐走向明朗化。各位朋友可以看到而今之美国连锁销售事业之兴旺,在新加坡,日本,台湾卖米都利用了连锁销售。
  连锁销售合法吗?
  客观的地说,我们在这里讨论连锁销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件多余的事情或者说是一件愚蠢的事情。首先,连锁销售属于经济范畴,仅仅只是一种营销模式,市场营销需要遵守的是市场规律,如果为了连锁销售还要制定一部专业法律的话,社会将会停止不前,因为人们几乎没有发挥自己创造能力的空间;其次,连锁销售是直销萌芽时期的产物,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目前创造了什么,更重要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法律通常对事物发展会有一个稳定地约束,如果给连锁销售制定一部法律无疑就像是给还未发育成熟的小孩套上枷锁一样使其无法成长,扼杀其潜在的巨大价值;另外,连锁销售属于直销的基本出发点,在国家必须发展直销的绝对原则之下,任何有利于直销行业尽早在中国成熟而本身有不会带来社会混乱和对他人及国家利益造成侵犯的活动都是有益的。
  连锁销售在国外是合法的,在中国呢?我有个朋友说过这样一句话,世上的人5%是好人,5%是坏人,还有90%就是不好不坏的人,同样世上有很多事物是合法的,很多事物是违法的,同样也有很多事物是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
  那么这些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事情能做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凡是不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相冲突的,他就不违法。从我国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来说,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就是合法的。
  连锁销售和传销 直销的关系及区别:
  按其本质,连锁销售仍属直销范畴,是传销的“姊妹篇”,即同为多层次销售属性。它与传销既有相同之处,如销售网络和市场倍增原理,又有本质区别,如传销奖金分配为三角形“金字塔”式,即极个别人暴利,绝大多数人垫背,而连锁销售为等腰梯形“大平台”式,即利益均等,人人都是受益者;又如传销是无限发展,世袭垄断,而连锁销售则实行“限量限额”,“三代出局”,即每个推销员只推荐2—3个业务员,每个业务员限购1—10份产品,当业绩上升到等腰梯形平台领完三代提成后,就必须自动出局,后续者依次补缺,使网络象流水一般周而复始,永续不辍;又如传销”、“业绩不下滑”、“合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也使推销商从中获得高额回报和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此观之,连锁销售除保留传销科学合理性一面外,又根除了非法传销“金字塔”和“老鼠会”等固疾,更符合直销的原理和规定性,所以是目前最适合中国国情的理想的多层次销售方式。这不正是对传销取而代之和直销新生的一条腿

  连锁销售和传销的区别:
  区别一:是否有合法经营的手续。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连锁销售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头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二:连锁销售参与者不必通过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传销参与者必须通过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条件,鼓励参与者不择手段的骗人来加入以赚取高额利润。
  区别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连锁销售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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